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三大立法特点
发布时间:2022-04-13     作者:

刑事立法是两个因素下的产物,一方面,经济社会发展出现了许多闻所未闻的新现象,为了克服法律的滞后性,必须修订新法;另一方面,罪刑法定原则下刑法以及刑事法律工作者不得不克制自我,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放纵犯罪,为了保障人权,不得不修订新法。故而,刑事立法是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下的产物。

刑法修正案(十一)同时也是刑事立法活跃化时代的产物,它具备以下三个特点。

(一)严而不厉的积极刑事立法观

刑法的谦抑性固然是对立法的要求,但是对此的理解不能是认为扩大犯罪化便不符合谦抑性。应当说,如果在社会生活中,某类行为层出不穷、危害了法益,同时全体社会人员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呼声极高且具备立法条件,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追究相应行为的刑事责任,便不能谓之符合刑法谦抑性。另外,谦抑性的要求除了看罪与非罪问题,更应当看惩罚的程度,如果犯罪化扩大但是惩罚力度较低的,亦不违反谦抑性原则。

前述行为犯罪化同时刑罚轻刑化便是严而不厉的积极刑事立法观的体现,对此,刑法修正案(十一)也有所体现:

例如,修正案增加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再如,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又如,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还如,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述四个规定,分别对公交车上抢夺方向盘、妨碍驾驶并危害公安安全的社会现象、危险领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真的假药与假的真药的社会热点以及高空抛物行为分别予以调整或者作出新的规定。表面上看,是新的法律条文增加了、犯罪扩大化了、刑事手段插手范围增加了,然而,前述罪名中除了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外,法定刑皆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即使是该条,也是为了将假真的假药与假的真药区分,和旧规相比,大大降低处罚力度。

综上,本次修正案的前述规范,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严而不厉的积极刑事立法观。

(二)重点领域法益的保护力度加大

1.加大对生命健康权的保护

新修正案最大的亮点之一在于对个别罪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要求,即使这是本次修正案对社会呼声的回应,即避免了那些披着天使外衣的魔鬼小孩拥有犯罪的借口。但是从客观解释来看,本条新规无疑也可以视作加大了对生命健康权的保护。

2.新增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行为表现

新的修正案在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新增:(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至此,所谓的抢帽子行为在实践中认定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不存在理论争议。

3.加大了对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增加侵犯著作权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和行为对象,法定刑幅度从七年升高至十年,该规定和我国不断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相互契合,同时也是为了更好与国际衔接。

4.加大对性犯罪的惩处和对性权利的保护

在原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奸淫不满十周岁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作为强奸罪结果加重的情形,由于旧法中已经将重伤、死亡作为结果加重情形,根据体系解释,这里的“造成幼女伤害”只需要轻伤甚至轻微伤即可,由此可见对侵犯幼女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可谓不大。

此外,新增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条将特定关系下被害女性性承诺的能力提升至16周岁,从第二款规定可以看出,特定关系下,被害女性无论自愿与否,与相关人员发生性关系的,相关人员皆构成犯罪。由于有前述行为同时构成强奸罪的,从一重罪论处,故本罪应理解为特殊身份犯,当然,此处可能会产生一些问题,待有机会展开论述。

当然,修正案还修改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四种情节作为猥亵儿童罪的加重情形,告别了猥亵儿童行为的严惩要求聚众或者当众的要求,也防止旧规中“其他恶劣情节”的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

5.加大对污染环境行为的处罚

污染环境罪最高刑从七年提升到十五年有期徒刑,等于说三年以下和三到七年的法定刑幅度直接根据旧规和对应司法解释认定即可,对于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行为,法条采取了封闭式条款规定。

6.增加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行为表现

本条可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产物,当时为了处罚那些违反国家规定,置他人和公共安全于不顾的人,面临着一系列刑法问题。例如,新型冠状病毒并非甲类传染病,可否适用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再如,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原法规表述似乎无法处罚到不遵守规定、逃避监管的确定或者疑似感染者?事实上,本条的新修改恰恰说明了当时立法的不足,既然如此,当时出台的意见是否过于激进呢?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

本次修正案中,还有一些立法内容,表面上看是加大处罚力度,仔细一看是削弱处罚力度,但综合来看却是很好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例如,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五年以下和五年以上徒刑修改为三年以下、三到十年以及十年以上徒刑,表面上看增加了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幅度,但仔细思考可知,这给行为人更多的喘息空间,意味着十年以下的两档法定刑如果存在从犯、退赔等情节的,依然有很大的希望获得从宽处理。

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原来的三年以下徒刑、三年到十年徒刑规定为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徒刑,表面上看更加严厉,但由于同时规定了“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方面有利于实现法律的社会效果,另一方面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

又如,职务侵占罪的最高刑修改为无期徒刑,增加了“数额特别巨大”情形,表面上看处罚力度大大增加(由于旧法规中只有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而数额特别巨大可能会仿照旧规定内容即参照贪污罪标准或者直接规定新的司法解释),但是从数额规定的标准来看,则意味着犯罪数额越小刑罚后果越轻微,犯罪数额越大则刑罚后果越严重,有一种原有的越富有,原没有的越贫穷的感觉。故这也是宽严相济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