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理念决定导向,价值引领立法。明确《刑法修正案(十一)》背后的理念和价值导向,对于准确把握《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重点和难点,正确理解与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内容具有重要意义。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一个坚持”的重要内容,也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核心导向。2020 年 11 月 16 日至 17 日,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具体到立法上,就是要恪守立法为民理念,把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
对“以人民为中心”的解读可以从多个方面展开,例如,以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视角,或围绕服务“三大攻坚战”,或针对加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别是有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环境、公共卫生等涉及公共、民生领域的基本安全、重大安全等进行解读。本文拟以立法回应备受公 众关注的热点案件为视角,探析《刑法修正案(十一)》坚持和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导向。
此次修改的不少条文对近年来社会上一些热点案件引发的争议问题进行了回应。例如,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条文与近几年发生的多起恶性未成年暴力杀人事件、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有密切联系。前者如大连 10 岁女孩遇害事件,不断激化公众情绪,推动了《刑法》第 17 条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后者如鲍毓明案,公众对于刑法严惩特殊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人的呼声与日俱增。《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第 236 条、第 236 条之一、第 237 条对奸淫幼女、猥亵儿童,以及特殊职责人员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作出修改完善,进一步加大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更好保护未成年人。
又如,《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涉药品安全的相关条文,也与近年来社会上一些热点案件有关。在药品安全方面,吉林长春长生公司问题疫苗事件发生后,党中央推进了药品监督管理法规的完善。第142 条新增四种行为入刑,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解决违法成本低、处罚力度弱的问题。特别是电影《我不是药神》上映引发社会关注后,现实版“药神案”纷纷浮出水面,如上海“药神案”、广州“药神案”、连云港“药神案”等。第 142 条将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行为加以刑法规制的同时,也限定了刑法的打击力度,在犯罪构成上,以“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为要件,避免了单纯的行为犯;而在法定刑幅度上,以 3 年以下、3 年以上 7 年以下两个法定刑幅度为限,一定程度上也回应了近些年公众对各类“药神案”从轻处理的呼声。
还有很多条文的修改是对热点案件的关注和回应。增设《刑法》第 366 条之一与“基因编辑婴儿”案有紧密联系,目的在于填补利用基因编辑婴儿的法律空白,打击、遏制编辑转基因婴儿行为。“狼牙山五壮士”名誉纠纷案暴露出了对于侮辱、诽谤英雄烈士行为,英雄烈士的后人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权,刑事手段无从介入的漏洞。增设《刑法》第 299 条之一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行为入刑,进一步完善了对英雄烈士保护的法律体系。秦岭北麓西安境内违建别墅事件,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中央高度关注,并公开查处通报。针对相关典型案件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第 342 条之一,加强对此类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刑事处罚。近年来,全国多地爆出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引发舆论广泛关注。此次修法通过第280 条之二将冒名顶替他人上学行为入刑,充分体现了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有利于从根本上斩断相关利益链条,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
这些热点典型个案背后往往能反映出公众对就学、就业、食品药品安全、医疗、公共安全等民生保障问题以及惩治腐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改善环境污染等重大问题的关注和诉求。刑法立法只有做到了及时回应社会重大关切,才能真正落实好“以人民为中心”。
(二)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2014年 4 月 15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首次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重大战略思想,强调“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随着时代发展,总体国家安 全观外延还在不断拓展,比如,网络安全、生物安全等被纳入国家安全体系,就是新形势下维护中国特色国家安全的新发展新要求。从《刑法修正案(十一)》条文内容看,无疑体现了对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全面贯彻和落实。
一是维护生产生活安全。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宗旨,国家安全归根到底就是要为群众安居乐业提供坚强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心安定,社会才能稳定。从《刑法修正案(十一)》看,有关惩治安全生产和食品药品犯罪的相关条文以及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条文,都体现了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提供坚强的刑法保障。
二是维护金融、经济安全。金融、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础。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维护以金融安全为核心的国家经济安全,指出这是关系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带有战略性、根本性的大事,必须把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从《刑法修正案(十一)》看,严惩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相关条文和加强企业产权保护的相关条文,都体现了对经济安全特别是金融安全的重视和保障。
三是维护科技创新成果安全。现代科技是现代化强国的利器。在国际关系中,没有核心科技就没有国家地位和话语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技创新作为保障国家安全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安全发展的核心位置。科技创新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 , 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对于调动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积极性、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大创新投入,释放全社会强大的创新动能,意义十分重大。《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一大亮点就是,通过 8 个条文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体现了对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的刑法保护。
四是维护生态安全。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和社会持续发展的根本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刑法修正案(十一)》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等行为入刑,并通过修改污染环境罪,增设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开垦、开发或者修建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的犯罪,健全了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依法惩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意义重大。
五是维护生物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考察新冠肺炎防控科研攻关工作时曾强调:要把生物安全作为国家总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再次表明,重大传染性疾病和生物安全风险是事关国家安全和发展、事关社会大局稳定的重大风险挑战。《刑法修正案(十一)》及时总结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和需要,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生物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修改制定相衔接,通过 5 个条文强化了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
六是维护军事安全。国防和军队建设是国家安全的坚强后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捍卫和平、维护安全、威慑和防止战争的手段和选择有多种多样,但军事手段始终是保底手段,打赢能力是维护国家安全的战略能力。《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范围作出完善,并进一步调整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刑罚结构,加强了对危害国防安全、军队利益等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提供有力刑法保障。
七是维护网络安全。网络安全是我国面临的新的综合性挑战。“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工作,多次强调要建设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共筑网络安全防线,“让互联网更好造福人民”。《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一些借助网络实施的违法行为划入犯罪圈,体现了对网络安全的重视和维护。如《刑法》第 219 条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三种行为模式进行了调整,在第 1 项中增加“电子侵入”,就是考虑到随着网络的普遍应用,“电子侵入”已经成为侵犯商业秘密的新型手段和各国所重点关注的问题。
(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说明》中明确提到的总体修改思路之一。整体来看,《刑修十一草案》主要体现了“以严为主、以宽为辅、严中有宽、宽以济严”的刑事政策。虽然多数条文体现了从严刑事政策,仍有一些条文体现了从宽刑事政策,呈现出严中有宽、宽以济严的特点。
一是体现了从严主调。《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多数条文体现了从严的刑事政策。表现为犯罪圈的扩大或者更多违法行为犯罪化,意味着国家在社会治理方面更加重视刑法的作用,加重犯罪构成的条文、加重法定刑的条文和新增的十多个条文都明显体现了从严打击的刑事政策。
二是以宽为辅。虽然多数条文体现了从严刑事政策,仍有一些条文体现了从宽刑事政策。如第 175 条之一取消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入罪标准,一定程度上限缩了其犯罪圈。又如,第 431 条第 2 款增加了一档较轻的法定刑幅度,使得刑罚幅度的衔接和搭配更为合理。
三是严中有宽、宽以济严。还有一些条文同时体现了从宽和从严两个方面,表现为二者的协调相济。如第 176 条和第 272 条既提高了相关犯罪行为的法定刑,体现了从严打击的刑事政策;又通过将积极退赃退赔规定为法定从轻量刑情节给犯罪分子悔改的机会,体现了从宽刑事政策。又如《刑法》第 17 条第 3 款虽然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为 12 周岁,但同时设置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只对特别严重的犯罪进行刑法制裁,仍然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优先保护的刑事政策。再如《刑法》第133 条之二、第 291 条之二将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高空抛物行为入刑,但同时对这些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设置了较轻的法定刑,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